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关于做好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5〕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检验服务,我局决定开展2015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分为现场考核和评价分类,以下统称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范围
本次考核评价工作的范围为承担2014年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检验机构,以及本市其它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分类标准
根据考核结果,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Ⅰ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15%,Ⅱ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55%,考核年度内检验报告数量低于300份的检验机构不得评为Ⅰ类检验机构;得分低于60分的检验机构为Ⅳ类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Ⅳ类检验机构: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检验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考核年度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包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的,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考核内容和组织形式
(一)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见附件2)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发现一个单项问题,就按对应标准扣分,相同问题出现多次,累加扣相应分值,不能相同问题只扣一次分值。
(二)对承担2014年监督抽查、许可发证检验、风险监测的检验机构以其相应检验及委托检验工作质量为考核评价的重点,对其它检验机构以2014年委托检验工作质量为考核评价的重点。
(三)通过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确定检验机构的类别。一个法人单位具有多个国家中心、市级授权站的,以法人单位为考核评价单位,不再单独对法人单位所属的国家中心和市级授权站单独考核评价。
(四)本次分类监管工作中,现场考核工作由我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实施,并组织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调整考核分值,分类评价工作由我局资质认定部门会同抽查、许可证、风险监测部门进行。考核组名单、考核计划另行制定。
四、时间进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完成对检验机构的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检验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的要求进行对照梳理和自查。
2.各检验机构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进行整改,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在考核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证明材料送考核组长确认。
3. 各考核组要按照公平公正、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评价,做到现场考核过程公正廉洁,考核结果准确可靠,应于8月21日前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和现场考核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考核情况的分析、改进工作的建议)等材料报送我局认证监管处;并于9月30日前将确认过的检验机构整改材料报送我局认证监管处。考核组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检验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应立即报告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由我局根据行政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不得隐匿不报或越权处置。
六、结果处理
1.我局依据检验机构的分类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检验机构所承担的相关监督抽查、许可证发证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任务,以及相应后续监管措施。
2.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检验机构,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不予安排相关监督抽查、许可证发证检验和风险监测任务,并暂停或撤销对其相关检验资质的认定。
附件: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名单》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