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优秀专利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及时申请专利,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推动汕头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作为专利申请人的汕头市及所属 各区、县(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具有汕头市区及所属县(市)常住户口的个人。

  第三条 2000年1月1日以后在国内外申请的专利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提出补助申请。

  第四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由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申请项目或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实用 新型专利申请项目或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且已获得专利权的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项目;

  2.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

  3.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4.共同专利申请人全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5.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授权,且在当地市场具有应用前景。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当是经汕头市专利管理局审查同意并依法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的项目。 非经上述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的项目,应当在专利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到汕头市专利管理局登记备案,方可申请补助。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季第一月份向汕头市专利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汕头市专利申请项目补助申请表(向汕头市专利管理局领取);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

  3.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提交受理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及其复印件各1 份、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和《摘要》复印件各1份;

  4.外观设计专利或国外专利申请应提交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及其复印件各1份;

  5.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 汕头市专利管理局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其条件决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九条 对决定给予补助的项目,补助款一般限定在该项目提出专利申请期间向受理审查机关正常缴纳的费用之内。 在批准的补助项目中,当年税利位居前列,且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专利技术,除依前款规定补助外,可视其效益情况,给予1-2万元的奖励,并由汕头市专利管理局发给《优秀专利项目证书》。对符合省知识产权局补助条件的申请项目,由汕头市专利管 理局同时推荐到省办理补助。

  第十条 经批准补助的项目,由汕头市专利管理局同申请人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把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补助单位或个人。专利权转让、实施后,取得效益的,全部或部分回收补助款,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继续周转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领取的补助款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补助资金在"汕头市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款"中列支,用完为止。

  第十三条 汕头市专利管理局对于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汕头市财政局对补助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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