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和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参照《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当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地政府及其部门依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省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专利登记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登记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六条 清远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指定资助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七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部门分别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明专利:
1.《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居住证明。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并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
3.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
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居住证明。
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十条 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