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江苏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8    浏览次数:2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4]1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14年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执业兽医制度宣传工作。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考试资格审核及组织工作有较大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只为兽医全科类,不包括水生动物类。考试审核工作也由考试前审核改为考试后对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考生要对报名信息特别是学历、专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承诺,虚假承诺者无法获得执业兽医资格,其成绩将被注销,相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各地要对照考试公告,5月底前全面组织开展执业兽医制度及考试工作的专题宣传,尤其要突出对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执业兽医资格申请等内容有较大调整环节的宣传。同时,要做好执业兽医制度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兽医处方药制度与执业兽医制度的关系等内容的宣传。

  二、制定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为增强执业兽医考试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农业部考试工作安排和考试工作时间进度要求,我委制定了《2014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安排》和《2014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进度表》,明确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阶段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和责任单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工作进度,确保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三、做好考生报名和资格初审。各市要明确专人负责考生报名咨询,切实掌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及时解答考生报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要根据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环境要求,配备相应设施设备,认真调试,确保考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针对2014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资格复审由考前审核改为考后只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复审,各考点要在现场收费环节认真做好考生资格初审工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考生的资格初审分别在相应省辖市考点进行。资格初审合格的,现场交纳考试报名费。对报名材料不完整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完成资格审核并现场交纳考试报名费。考试报名费交纳后不予退还。各地对考生报名资料要妥善保管,考试成绩公布后,以考点为单位将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考区复审。

  四、落实各项考务工作。要强化考务培训,我委将根据农业部有关培训要求,举办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务培训,重点加强对考试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培训。各级考务工作人员应当熟知《考务管理手册》、《考生指导手册》的内容和要求,能熟练使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要规范考点设置,农业部要求2014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要选择高考标准化考场,考场内须配备监控和信号屏蔽装置,监控录像于考试结束后由考区统一寄送农业部。考点考生人数不得低于800人。我委将根据考试报名情况,统筹全省考点的设置。要抓紧落实考场,请相关考点按照农业部要求,在暑假前与相关学校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如期落实考试地点。

  五、加强安全保密和应急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和《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切实做好各环节安全保密工作。有关考点要积极协调公安、卫生、通信管理、保密等部门,制定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加强应急准备,及时处置各类考试突发事件。同时,要确保考生信息安全。

  六、强化考试组织保障。要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推动、亲自督促考试工作,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建立健全考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任务分解到岗,责任明确到人。要加强考务机构建设,考试机构负责人、技术操作人员、考点考试机构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力度,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考试工作合力。请各地及时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工作进展以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考区办。

  附件:1.2014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安排

  2.2014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进度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附件1 2014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安排.doc

  附件2 2014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进度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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