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首批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试点)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9    浏览次数:2

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科协: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试点)及发明创造项目的通知》(桂知规字〔2013〕21号)要求,经全区范围内中小学校(含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中学等)、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申报,各市科技局、产权局、教育局、科协推荐,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协组织专家评审并复核,确定南宁市滨湖路小学等22个单位(名单见附件)为首批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试点)(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建设期为2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局、科协要指导示范单位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在政策、管理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示范单位的支持力度,确保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二、示范单位要重视发明创造工作,要制定规划好单位的发明创造活动目标,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管理措施具体可行,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实现规范化管理,提高发明创造项目管理效率。

  三、示范单位要设立发明创造工作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建立发明创造工作室并配备相关设备,能够开展发明专利项目组织及申请工作。制定发明创造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实践和接受发明创造活动培训。

  四、示范单位要积极整合科技、教育资源,组织实施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积极参加广西发明创造展览交易会中小学生发明创造成果展,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同时积极与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提高本单位发明改造水平。

  五、对于获得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试点)称号的单位,将给予发明创造活动费和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项目的经费支持。经费使用参照桂知规字〔2013〕21号文件要求执行。工作协调小组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与各示范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负责示范单位建设的日常工作。

  六、示范单位要积极投入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建设工作中,试点期间,由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协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授予示范单位称号、牌匾。不合格的,取消试点单位资格。

  附件:首批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试点)名单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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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首批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示范单位(试点)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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