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调动我市民营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保护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内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有关新颖性、 创造性、实用性的三性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标准:发明专利1000--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800元,外观设计专利400--600元。
第五条 肇庆市科技局负责确定当年度的资助计划,当年实现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计划总额范围之内。
第六条 肇庆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全市民营企业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申请,并依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年度资助费用安排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资助以及资助的金额。对决定给予资助的企业,按规定办理资助手续。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向肇庆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管理科报送下列材料:
1.《肇庆市民营企业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
4.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可获优先资助:
1、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造型新颖、设计独特、市场前景好的外观设计专利;
2、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
3、申请前已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不给予资助:
1、技术含量不高、市场前景差的;
2、原创性不足,有抄袭、侵权嫌疑的;
3、申请权属有争议的。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00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