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08    浏览次数:22

  关于开展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

  辽科办发〔2016〕41号

  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按照《科技部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政〔2016〕57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相关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按照科技部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工作部署,我省主要负责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四类人才或单位的组织推荐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

  ——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2年以上(2014年10月15日前回国,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为准),并保证在今后5年内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团队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需求。

  ——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重点研发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团队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

  ——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同时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其他基本条件。

  (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2014年10月15日前注册),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四)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或科技园区。申报单位要有好的人才工作基础,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大、政策突破性强,具有明确的改革思路和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鼓励申报单位选择具有鲜明特色和示范带动意义的内设机构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应在相关科技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在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在培养拔尖和青年人才、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具有典型经验与做法,形成富有特色、取得初步成效的人才培养模式。

  ——申报单位为科技园区的,应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成效突出;建立为创业人才服务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和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建立良好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申报渠道及名额分配

  (一)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科技局(不含大连市)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不含省属以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组织推荐工作(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各省属及以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负责本单位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组织推荐工作(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三)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组织推荐工作。

  四、申报方式

  此次申报采取双网统一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

  (一)双网统一申报

  1.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申报对象必须分别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和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kjjh.lninfo.gov.cn)进行申报,申报类别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只进行单网申报的或双网申报信息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申报,经依托单位审核后,务于2016年9月23日17:00前双网同步提交至省科技厅(具体申报流程请认真阅读网站说明)。

  2.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直接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申报,经依托单位管理员审核后,在2016年9月23日17:00前通过网上提交至省科技厅(具体申报流程请认真阅读网站说明)。

  (二)纸质材料申报

  各推荐单位须在2016年9月23日17:00前,将本地区、本单位推荐人选的相关纸质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省科技厅。需报送材料详情如下: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系统生成的申报材料(带“非正式上报材料”水印)一式10份。其中,9份报送至人事处,1份报送至归口处室。

  2.推荐单位出具的《关于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推荐函》一式2份,正式公文形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函中需明确说明选拔推荐程序、专家评审情况、公示情况、推荐人选财务情况及推荐单位意见等内容。其中,1份报送至人事处,1份报送至归口处室。

  3.依托单位出具的《党风廉政情况证明》(详见附件3)一式2份,加盖依托单位党委(党组)公章(未设党委或党组的加盖单位法人章)。其中,1份报送至人事处,1份报送至归口处室。

  五、归口处室

  (一)人事处负责综合各汇总归口处室提出的初选对象名单并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2016年我省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推荐对象的相关材料报送科技部工作。

  (二)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提名初审工作由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一处、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二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处按归口负责。

  (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提名初审工作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处、创新型产业集群处、创新创业处、农村科技处按归口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处负责省级以上高新区孵化器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提名初审工作。创新型产业集群处负责创新型产业集群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提名初审工作。创新创业处负责省级以上高新区孵化器与创新型产业集群以外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提名初审工作。农村科技处负责农业领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提名初审工作。

  (四)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提名初审工作由发展计划处、科技合作与交流处、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一处、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二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处、创新型产业集群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处按归口负责。

  六、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标准,进一步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把好推荐质量关,及时做好此次申报推荐工作。

  (二)已入选推进计划的和连续申报两次未入选的对象,本年度不得申报。

  (三)同一申报对象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申报推进计划1个类别项目。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除外)和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尚在合同期内的人员,不再申报。

  (四)推荐单位要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并在其工作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并按权限及时进行网上推荐。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事处:王  旭  23983439

  发展计划处:汪  伦  23983410

  科技合作与交流处:杨晓勇  23983129

  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一处:严欣欣  23983468

  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二处:袁贞伟  23983676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处:单风伟   23983445

  创新型产业集群处:付  野    23983413

  创新创业处:胡  丹  23983742

  农村科技处:单葆成  23983462

  社会发展处:刘  峰  23983402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邮  编:110004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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