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计字[2011]149号)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我厅现将通过专家评审的、拟认定的20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进行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拟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内容存在异议的,均可向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凡匿名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徐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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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拟认定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名单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