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

  各市财政局(不含青岛),省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办发〔200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见》(鲁财办发〔2007〕6号)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项目评审,所需评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为加强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需要可选用省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或市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称“协助机构”)统一开展评审工作。省财政根据协助机构评审工作完成情况核拨经费,协助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省财政根据上年度评审业务经费支出情况和当年评审计划执行情况,结合下年度评审计划,编制下年度财政投资评审经费支出预算。

  第四条  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专项用于省财政厅投资评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财政评审事项,核拨范围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投资类和发展类项目评审;

  (二)财政部门承担或担保的世行、亚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类项目评审;

  (三)项目评审业务培训、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汇总分析;

  (四)项目评审相关政策与课题研究;

  (五)其他财政评审有关事项。

  第五条  评审经费的核拨,采取省财政直接拨付和通过市、县(市、区)财政具体拨付两种方式。

  项目评审完成后,协助机构提出评审经费申请意见,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机构初审,送财政厅项目主管处室审核确认。对市县(市、区)财政垫付的费用,由省财政厅下达评审经费指标或直接拨付;对特聘机构支付的劳务等费用,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对评审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过错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予核拨相关评审费用。

  第六条  评审经费的核拨标准:

  (一)非驻地项目评审费用。指协助机构在其驻地城区之外进行评审发生的以下费用:

  住宿、伙食、市内交通、通讯、传真、办公印刷等费用,不分省内外,每人每天260~310元。

  按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据实核拨。

  工程、财务及相近专业技术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260~300元,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300~500元。

  (二)驻地项目评审费用。指协助机构在其驻地城区内进行评审发生的费用。

  项目现场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通讯、传真、办公印刷等费用,每人每天100元。

  业务培训和汇总分析费、劳务费,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专家论证费。指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论证的劳务费,每人每天800元。

  (四)项目评审相关制度政策与课题研究费用。指组织有关专家或特聘人员开展项目评审制度政策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参照上述有关标准执行。

  对特殊环境条件(气候、污染等)、技术复杂(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等)、有特殊时效要求的评审项目,相关标准上浮系数0.1~0.3。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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