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鼓励我市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 展,参照《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办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以上资助费用限定在实际发生额之内。

  第四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市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可视当年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调整资助范围。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审批本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申请的专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提出资助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助专利费用的单位或个须向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他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黍章的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第七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八条 我市单位或个获得发明专利帷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前景好、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鼓励本市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制定本地、本单位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和计划,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县(市、区)、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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