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及人员管理,确保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办发〔2002〕8号)、《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鲁财预〔2007〕39号)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及人员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及人员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特聘有关机构及人员协助开展财政项目评审工作,并相应建立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及人员库(以下简称“省级特聘库”)。为加强省级特聘库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聘机构及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审核批准纳入省级特聘库管理的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省级特聘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社会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及人员,均可申请加入省级特聘库。
(二)统一管理原则。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对申请加入省级特聘库的机构及人员,实行统一审核、统一登记;对已登记入库的机构及人员,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三)综合考评原则。对参与项目评审的特聘机构及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核拨评审经费和能否续用的重要依据。
(四)择优选用原则。根据财政评审项目性质、要求及综合考评情况,择优选用特聘机构及人员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五)动态认定原则。每年度对特聘机构及人员审核一次,对不具备规定条件或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机构及人员,即时解聘出库。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四条 申请加入省级特聘库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1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机构,须拥有工程造价乙级以上(含)资质证书;财务审查、资产评估机构,须拥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证书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上述机构,同时拥有其他有关从业资质者优先批准入库。
(四)具有大中型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查、财务审查或资产评估执业经历。
第五条 申请加入省级特聘库的人员分为工程、财务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特殊类专业技术人员。
(一)工程、财务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建设工程造价或财务审查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申请入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无不良执业记录;
2、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注册执业资格;
4、具有3年以上工程造价或财务审查工作经历;
5、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其他特殊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造价或财务审查行业之外的相关领域,具有行业技能领先水平或较高造诣的专(兼)职技术人员或专家学者,申请入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无不良个人记录;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本行业(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本行业(专业)从业工作经历(特殊情况经审批可放宽至5年以上);
4、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及其所属工程、财务类专业技术人员,以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书面申请加入省级特聘库;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类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省级特聘库。
第七条 申请加入省级特聘库的机构需填报以下资料(1份):
(一)《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申请入库登记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及业务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包括执业范围及业绩)。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包括人员姓名、性别、专业、职务、职称及注册执业资格等基本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加入省级特聘库的人员需填报以下资料(1份):
(一)《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人员申请入库登记表》(见附件2)。
(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一寸免冠照片(含电子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申请加入省级特聘库的机构、人员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人员,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条 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对已登记入库的机构及人员,分别颁发“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单位”和“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人员”证书。上述证书仅作为协助开展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资格证明,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特聘机构及人员的权利:
(一)申请加入或自愿退出省级特聘库。
(二)在协助开展项目评审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项目评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劳务等报酬。
(五)按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特聘机构及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省级特聘库管理规定,服从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统一调配。
(二)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及与被评审单位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工作。
(三)对协助完成的项目评审工作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承担法定责任。
(四)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项目信息。
(五)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六)参加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七)机构及人员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
(八)按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选用
第十三条 选用特聘机构及人员协助开展财政项目评审工作,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况,实行回避。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前,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性质和评审要求,提出特聘机构及人员选配预案,并根据综合考评情况择优确定特聘机构及人员。
第十五条 工程、财务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须持有“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人员”证书。无证书者,不得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其他特殊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工作,须持有“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人员”证书。特殊情况,须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批准。
第六章 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综合考评分为项目综合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综合考评。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对相关特聘机构及人员进行考评,并填写《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考评表》和《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人员考评表》(见附件3、4)。
(一)特聘机构考评。对特聘机构的考评分为人员选派、配合意识、服务意识、人员表现及其他等五项内容。每项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赋予相应分值,其中:“优秀”2分,“合格”1分,“不合格”为-1分。项目负责人根据特聘机构表现情况,确定每项考评等级,汇总形成综合考评结果。综合考评满分为10分,其中:8分以上为 “优秀”,5-8分为“合格”,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特聘人员考评。对特聘人员的考评分专业水平、综合能力、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及廉政纪律等五项内容。每项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具体考评方法及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特聘人员考评实行廉政纪律一票否决制,廉政纪律考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其综合考评即为“不称职”。
第十九条 年度综合考评。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年度综合考评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特聘机构及人员项目综合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排序,形成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同时,对特聘机构及人员信息进行重新审核和认定。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继续认定其特聘机构及人员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特聘机构及人员资格,并收回相关证书。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向有关特聘机构及人员反馈。
第二十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选用特聘机构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用综合考评排序前20位的特聘机构及其考评合格的人员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综合考评达不到要求的特聘机构及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对项目综合考评1次不合格的,提出警告;2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聘机构或特聘人员资格,收回相关证书。
(二)对给项目评审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或停拨评审经费。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网络机构及网络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投〔20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