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输送等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3〕173号)要求,省局决定,从现在至3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及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厂区外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应急管理情况的专项排查整治;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长输管道及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行政许可、应急管理的专项排查整治。
二、排查重点内容
(一)查日常维护运行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进行经常维护,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
二查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三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四查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五查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六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二)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情况。
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原油、天然气管道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二查是否对所有管道、线路按规定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备案、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四查是否定期组织专家对管道、管网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五查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辨识,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了管道安全风险等级等。
(三)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二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
三查发生管道事故后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四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四)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查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三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
四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五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六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七查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八查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九查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三、排查整治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纠
各管道单位要按照《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彻底、迅速高效的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台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按照自查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自查情况要于2014年1月底前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求企业最迟在2014年3月底前整改完毕。
(二)市、县全面检查
各地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管道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管道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省级督查
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抽调精兵强将,组织技术力量,认真搞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效果。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深入实地掌握实情,全面指导企业自查,检查过程中,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
(二)迅速安排部署。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按照《通知》要求,安排部署危险化学品管道专项检查工作,广泛开展暗查暗访。各企业要迅速开展自查,彻底查清隐患,对管道占压等问题要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积极会同管道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从健全制度体系入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从落实法规标准入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从强化技防手段入手,增强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
(四)加大整治力度。跟踪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开展“回头看”,看查出的隐患是否整改到位,要妥善处理好隐患治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治理方案要科学合理、改造措施要严密可靠、改造队伍要正规专业、应急处置方案要适用、危险因素分析要全面,确保隐患治理过程的安全。对未落实整改的隐患,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与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类似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予以消除。过去已形成占压的管道,应当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