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防〔2015〕66号
各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的通知》(国人防〔2015〕10号)精神,本市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2015年9月1日之前已经办理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民防建设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购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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