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利申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进行资助。重点资助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按《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执行(附件一)。

  第五条 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开展专利技术和产品推介工作;扶持开展专利技术评估、评审、专利许可、转让、专利权质押工作;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具体按《广州市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暂行规定》执行(附件二)。

  第六条 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行业和区域,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网工程,有针对性地解决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市知识产权局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九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强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止。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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