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14    浏览次数: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带动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

  (三)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引入第三方咨询管理机构和专家(团队)参与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培训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兑现审核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的监管工作,以资金管理为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年度使用计划,下达资金计划;

  (二)办理引导资金的审核、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三)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统一做好引导资金财务管理、资金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分配安排,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项目,包括列入当年省、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新兴领域及薄弱领域中的投资和经营项目;

  (二)集聚区,重点支持省、市两级服务业集聚区载体和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三)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

  (四)发展成绩突出的集聚区和企业经营奖励;

  (五)根据服务业发展趋势,需要扶持的新兴领域、新兴业态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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