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资助

发布日期:2011-08-31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处、办),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冀知协字[2005]1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局研究制定了《2007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2007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指南》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专利  资助  指南  通知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2007年7月18日印

  附件

  2007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指南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根据《河北省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本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条 资助类别及条件

  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进入国际阶段的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授权的专利。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申请(权)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资助。

  第三条 资助额度

  1、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费用800元;

  2、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费用1000元;

  3、PCT专利申请和外国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

  对拥有较多职务发明且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项目的单位,视情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2、重大发明专利、节能环保专利和在校生专利优先;

  3、依照申报先后顺序。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实质审查缴费收据复印件;国内发明专利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PCT专利申请提交国际受理单位受理通知书和国际初审缴费收据复印件;国外专利提交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非河北籍申请人提供河北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常住证),在校生提交学生证复印件。

  4、经办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及资助资金的发放

  1、受理时间: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

  2、PCT专利申请、国外专利和中直、省直驻石家庄市区单位及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资助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初审和审批。

  3、设区市辖区内(含扩权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助申请,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资助项目填写《河北省专利资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此表并附Excel电子形式连同《河北省专利资助金申请表》一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初审部门保存备查。

  4、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合格的专利资助项目,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后,直接将资助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

  5、职务发明的资助申请人,要使用其本单位的银行账户;非职务发明的资助申请人,须统一使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及账号要具体、准确。

  第七条 资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凡提供虚假材料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一经发现,所资助经费全部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涉嫌冒充、假冒他人专利的,将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2、已获市、县政府财政资助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

  第九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本工作指南的有关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专利申请资助的初审工作。

  第十条 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指南由河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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