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生产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对企业生产条件、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出厂检验以及计量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分析统计,评估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保障能力,然后进行分类并实施相应级别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和我省计量监督管理情况综合分析,实施计量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企业范围初步选择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牛奶、酒、肉制品、电线电缆、油漆、涂料、汽车用润滑油等10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该范围根据计量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全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统一负责。
各市、县(市、区)质监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五条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障能力调查、计量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划分为A、B、C三类。
第六条 A类企业的划分条件是:
(一)配备满足生产和自检要求的计量器具和自动包装设备,用于商品量检验的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所有器具和设备实施定期检定/校准,落实标志管理,并适时核查;
(二)配备满足管理和自检要求的计量管理和检测人员,须持证的按规定持证上岗,实施人员定期培训,人员管理档案齐全;
(三)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按照标准要求生产定量包装商品,按照规范规定进行自检,制度运行台账齐全;
(四)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或者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AA级以上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近两年计量监督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查证属实的计量投诉举报。
第七条 B类企业的划分条件是:
(一)配备基本满足生产和自检要求的计量器具,制定实施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完整,在用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或者有校准证书并实施标志管理;
(二)配备计量管理和检测人员,制定实施人员培训计划,建立人员管理台账;
(三)通过计量合格确认或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并得到实施,制度运行台账基本完整;
(四)近两年计量监督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查证属实的计量投诉举报。
第八条 C类企业的划分条件是:
(一)配备计量器具不能满足生产和自检要求,在用计量器具存在未经检定/校准或者检定不合格问题,未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或者台账内容不全;
(二)计量管理和检测人员配备不足,人员未经培训,没有人员管理台账;
(三)未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或者制度不够全面、制度未能有效实施、没有制度运行台账;
(四)近两年计量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或者有查证属实的计量投诉举报。
第九条 A、B类企业的划分标准是符合所要求的所有条件,C类企业的划分标准是符合所要求条件中的任何一条。
第十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各市质监局根据当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和企业计量保障能力变化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第十一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分类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A类企业发生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和计量保证确认证书(或者AA级以上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问题,下一年度调整为B类企业进行计量监督管理;发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不合格、查有属实的计量投诉举报等问题,下一年度调整为C类企业进行计量监督管理。
(二)B类企业发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不合格、查有属实的计量投诉举报等问题,下一年度调整为C类企业进行计量监督管理。
(三)A、B类企业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抗拒计量监督检查,下一年度调整为C类企业进行计量监督管理。
(四)A、B类企业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并经审核确认,下一年度调整为原来类别进行计量监督管理。
(五)B类企业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或者计量保证确认证书或者AA级以上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计量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下一年度调整为A类企业进行计量监督管理。
(六)C类企业计量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改进,获得计量合格确认证书或者A级以上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计量监督检查中连续两年未发现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下一年度调整为B类企业进行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新办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须在正常生产后3个月内向所属县(市、区)质监局提交企业计量保障能力证明资料,报市质监局核查后对企业进行分类。
第三章 监管分级
第十三条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分类情况,对A、B、C三类企业实施一、二、三级分级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A类企业实施三级计量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企业,其获证定量包装商品免于市级计量监督检查、在证书3年有效期内由省质监局组织计量监督检查一次,其未获证定量包装商品由省质监局每两年组织计量监督检查一次;
(二)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AA级以上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省质监局组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对B类企业实施二级计量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省质监局组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二)市质监局组织计量保障能力巡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对C类企业实施一级计量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省质监局组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市质监局组织计量保障能力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视巡查情况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计量监督管理信息制度。在各市质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进行首次分类的基础上,省质监局汇总建立全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分类信息库,为全省计量条线共享共用。此后,各市质监局每年年初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分类更新情况、年度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报送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定期发布全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分类信息库动态、及时发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通报和其它工作信息,形成上下左右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计量监督执法联动制度。加大与质监稽查机构的联合执法力度,及时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严厉打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提高计量监督管理水平。加强监管人员和检测人员培训,培养一支管理水平高、技术能力强的监管队伍。提供财政经费支持,确保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工作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和巡查,做好监督检查和巡查记录,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台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二十一条 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省质监局制定统一的巡查表格,确定巡查内容和要求,供各市质监局组织巡查、核查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障能力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涉及净含量标注、净含量检验两项指标,本办法以净含量检验作为评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合格与否的依据。
对净含量标注不合格企业,以督促整改为主,净含量标注不纳入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计量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