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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推进自治区应用类科研院所企业化改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2-29    浏览次数:2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自治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应用类科研院所企业化改制工作的相关财政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

  (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的应用类科研院所进一步理顺关系。

  (二)应用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有资产和土地处置

  (三)应用类科研院所在转制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财务制度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制度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应用类科研院所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应用类科研院所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应用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三、关于收入分配管理

  (五)转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加强对转制后的国有科研院所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六)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并完善国有科研院所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

  四、关于社会保障管理

  (七)科研院所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九)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十一)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十二)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十三)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十四)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关于财政补助

  (十五)过渡期内财政补助原则:一是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二是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安排。三是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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