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预算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 预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预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预算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四条 预算评审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算评审的项目投资额及有关规定核定省本级预算评审专项经费,用于预算评审业务支出。
第五条 预算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预算评审业务;
(二)编制预算评审年度计划,确定评审任务;
(三)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工作,出具《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四)建立社会机构库和专家库,完善评审机构及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收集预算评审所需资料,整理后报送省财政厅;
(三)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做好配合工作,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及时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收到《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三)按照《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预算评审的范围包括:使用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资金、省政府通过融资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且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和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修缮项目,均应纳入预算评审。
第十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是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的程序进行评审。
(二)实地勘测。主要是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对预算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三)核定项目总投资:
1.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主要是按照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标准、调整生产要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取定工程相关费用,参照有关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
2.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是细化设备型号、规格和档次,通过市场询价和工程量计算,对设备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合理确定设备投资预算。
3.待摊投资预算评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待摊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行情予以核定。
4.其他投资预算评审。
(四)根据核定的项目总投资及各方投资比例测算省级财政投资额。
第四章 预算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制定预算评审年度计划,并抄送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前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预算评审年度计划,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之前向省财政厅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包括: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资料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等。
(二)拟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等。
(三)工程预算资料。包括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书、施工或招标图纸、行业定额、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计价依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符合评审要求的资料后,应及时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力量进行评审,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工作,并出具《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送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评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组织必要的核对,并出具《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预算评审的依据。经预算评审后,项目投资超过概算批复投资时,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原批复概算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六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预算评审。未经预算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不得用于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并报省财政厅评审。省财政厅应预留10%-20%的竣工决算尾款,待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后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