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8    浏览次数:2

  渝府发〔2010〕10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和战略意义。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整合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工作机制。

  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清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中介机构收费,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充分发挥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增加资金投入。逐步增加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激励机制、服务体系、技术创新、信息化、信用担保、创业培训、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和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等方面。整合我市各类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源,市级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应对中小企业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使用总额不低于资金总规模的50%。

  四、加大政府采购倾斜力度。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要求,报价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在采购普通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严禁采购单位人为提高采购准入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利用政府采购信用为中标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

  五、落实补贴政策。对在新增安置就业岗位招用符合相关规定人员的中小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符合重庆市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贴息。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岗前培训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每年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六、加快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牵头制定(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市政府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由市政府督查室和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发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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