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10日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6月19日
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设立奖项)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设立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标准化成果奖)。标准化成果奖包括优秀技术成果奖和优秀学术成果奖。(原则)标准化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实行自愿申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负责推进单位)标准化成果奖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上海市标准化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本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标准化成果奖审定及对重大异议问题的裁定等工作。
第五条(负责实施单位)市质量技监局成立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标准化成果奖申报项目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等相关事宜的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办设立在上海市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市标协)。
第三章奖励范围、基本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技术成果奖励范围)优秀技术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1.起草单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组织发布1年以上(含1年)的国际标准项目;
3.实施1年以上(含1年)的国家标准项目;
4.实施1年以上(含1年)且已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5.实施1年以上(含1年)且已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标准项目;
6.实施1年以上(含1年)并按有关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项目。
第七条(学术成果奖励范围)优秀学术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1.起草单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标准化领域的学术论文;
3.经验收的标准化研究报告;
4.已出版的有关标准化著作。
第八条(不在奖励的范围)下列项目不属标准化成果奖申报范围
1.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和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且纠纷或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级、部级或市级标准化成果奖励的项目;
3.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各级标准;
4.往年已申报,且无显著改进提高的项目。
第九条(技术成果奖基本条件)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先进性:标准主要内容的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创新性:标准内容有创新,企业标准项目获得过专利;
3.可行性:标准编写规范,能指导生产和管理,并取得实际成效;
4.经济性:标准实施1年后取得不同程度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
第十条(学术成果奖基本条件)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先进性:项目应科学合理,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一定难度和不同程度的学术价值;
2.创新性:项目有一定的创新性,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为该专业领域的原创,观点新颖;
3.可行性:能指导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4.经济性:项目应用后取得不同程度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设立等级)标准化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二条(技术成果奖评审标准)优秀技术成果奖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发明专利;
(二)二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专利;
(三)三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第十三条(学术成果奖评审标准)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国家级标准化技术项目。全面地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创新性突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扎实的研究工作基础,主题突出,论证严密,结构清晰,文字表达精炼、准确,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二等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市级(含以上)标准化技术项目。较好地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具有明显的创新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立论比较清晰,文字表达清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市级标准化技术项目。基本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创新性,达到国内较高水平,文字表达通顺,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在本市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可申报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由本市主导起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本市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申报,申报单位须对所申报项目负责。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依次顺延。但其他完成单位应出具同意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标准化成果奖申报单位可向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区县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各级标委会申报。不得同时向2个(含2个)以上单位申报。
无上述申报渠道的可直接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六条(填报要求)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单位应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表》,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填报要求)申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与标准文本前言或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表述相一致。
第十八条(对推荐初审的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区县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各级标委会对申报项目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和更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各受理单位(部门)初审后应提出相应推荐意见及理由并盖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办。
第五章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次数)标准化成果奖原则上每年评审1次。
第二十条(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
(一)形式审查:评审办对推荐项目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入围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二)专业评审: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给出综合评价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的项目及等级;
(三)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获奖提名的项目进行审定。标准化成果奖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予以调整获奖等级或否决;
(四)公示: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工作及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市质量技监局对拟获奖项目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评审办汇总专业评审结果,并收集、汇总、协调和处理异议意见,形成获奖提名项目名单及异议问题调查处理的说明报市质量技监局。
第二十一条(回避制度)标准化成果奖实行评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得参加该项目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时,相关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异议期)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结果自公示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异议期内向评审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要求)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异议受理、协调单位)异议由评审办负责联系处理,项目推荐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要求)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评审办审核。对重大问题,评审办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协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作出决定单位)市质量技监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异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取消项目的条件)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项目提出调查、核实报告或协调处理意见的,取消该项目的本年度获奖资格。
第二十八条(异议截止日)异议应于公示期截止之日起3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授奖
第二十九条(公布单位)标准化成果奖获奖项目由市质量技监局公布。
第三十条(奖项限额)标准化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一条(授奖形式)一、二、三等奖荣誉证书发给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三十二条(获奖后的处理)获奖项目将由市质量技监局优先推荐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中国标准化优秀论文等奖项。可对组织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对申报单位取消参评资格的条件)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取消其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授奖的,撤销其奖励,同时取消其3年的参评资格。
第三十四条(对推荐单位取消参评资格的条件)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五条(对评审人员取消参评资格的条件)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及时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