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按以下要求进行备案:
(一)国家、省属企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消防产品、消毒产品、农药、饲料、煤矿产品、通信产品等产品的企业标准,可以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企业产品标准报当地省辖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材料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七)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未涉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标准内容合理、完善,技术指标能反映产品的主要特征;
(四)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五)审查结论、审查专家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