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5-21    浏览次数: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按以下要求进行备案:

  (一)国家、省属企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消防产品、消毒产品、农药、饲料、煤矿产品、通信产品等产品的企业标准,可以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企业产品标准报当地省辖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材料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七)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未涉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标准内容合理、完善,技术指标能反映产品的主要特征;

  (四)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五)审查结论、审查专家的签名。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