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种植字〔2012〕26号
有关市农业局(农委),相关县(市、区)农业局,各供种企业:
当前,花生良种补贴项目已进入原种准备和供种的关键时期,为严格履行花生良种补贴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实施补贴项目,切实落实好花生良种补贴政策,保质保量完成今年花生原种供种和补贴任务,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农业局(农委)作为所辖项目县(市、区)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做好花生良种补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突出原种准备和供种工作,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二、严格把握监管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
(一)对项目县(市、区)农业部门监管的重点:是否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实施;图表册卡是否齐全规范;是否按要求填制供种清册电子档案;是否安排持有质检证的专业人员负责种子质量抽检存样;是否按要求进行供种前和供种后两次公示,公示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全省统一政府采购确定的供种企业密切合作,做到指导协助到位、监管服务到位;是否制定和落实因播期、墒情变化调整播量预案和供种保证措施,以及项目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等。
(二)重点检查各供种企业,是否在项目县(市、区)农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严格履行花生良种补贴项目全省统一政府采购合同,积极做好原种准备,及时全面做好原种供应和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包括:
1.全省统一政府采购确定的供种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转让行为。
2.供种企业原种准备是否充足;各品种、数量是否与政府采购合同相符,品种是否真实;种子是否经过精选、包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经过检疫,是否符合“供种企业在供种前一周内,必须提供该包原种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种子质量检测报告(供种前30天内),并出具相关检疫证明,确保种子质量和检疫合格”的要求;供种企业在供种时是否留样备检。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所规定的良种繁育任务面积和原种供应数量足额完成(必须足额完成);是否按项目区农户花生种植面积十分之一的比例供应原种;农户负担原种款的收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分品种优惠供种价格,有无变相加价行为;是否存在向供种企业乱收费行为;项目县(市、区)农业部门是否协助供种企业按实际供种量向购种农户收取;能否在供种完成的同时完成收取工作。
4.是否按照确定的亩标准播量供种;是否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供种的相关规定;是否送种到村,供种到户。
5.供种企业是否在项目县(市、区)农业部门的指导与配合下,向农户发放品种栽培技术资料,抓好项目区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的培训、指导。
三、积极配合花生原种的监督抽查工作
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将会同省种子管理总站对有关供种企业进行检查,随机抽查供种企业仓库内已加工完毕、成品包装、用于供种的花生原种质量情况。各市、各项目县(市、区)和相关供种企业要高度重视花生原种质量抽查工作,积极配合抽样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四、指导企业安排好原种繁育基地
各市农业局(农委)要会同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局指导本辖区主要花生原种生产企业规范建立原种繁育基地,重点落实好繁育品种、繁育面积和繁育地点,为明年花生良种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五、及时严肃处理问题
各市农业局(农委)要切实加强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重点查办,及时严肃处理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对与成交供种企业配合不好、指导协助和监督不力的,不能足额完成补贴任务的,出现重大违约行为或种子质量事故的项目县(市、区),要及时上报并记录在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以此作为今后花生良种补贴项目中不再安排补贴任务的重要依据。对不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足额完成补贴和供种任务的企业,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供种企业,要及时做好违约行为记录,在今后的良种补贴项目全省统一政府采购工作中,提出不良记录举证,坚决予以淘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