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3日召开的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决定。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牵头协调。
八、秘书长在省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人民政府各厅、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厅、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着力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省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省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省政府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七、省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要坚持从全局出发,做好法律规范的相互衔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省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八、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政府规章等,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国务院和省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草案;
(五)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具体时间为隔周的星期一下午,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省政府顾问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三十八、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再由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系统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省长审定。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列席人员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要以书面形式报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四十、参加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同志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并严格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四十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签后,由省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四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省长审批。属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省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提倡开短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四十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四十六、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省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属于省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其中涉及全省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以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公文,由省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七、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十九、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开南昌,应事先报告省长,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赣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省长报告,必要时应向省长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备。
五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应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出台全省性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二)各类重大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省性的机构、编制等事项;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国家部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七)依法需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九、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市、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