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监控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具体实施过程(暂不包括预算收入)。
第三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运行基础上,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判断、核实、处理,以达到纠偏、警示目的的预算执行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
第二章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内容
第五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运行情况。
第六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资金的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预算支出科目、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用途、收付款人信息、银行账户、结算方式等。
第八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方式主要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执行中的各种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
第九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内容包括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违规、疑似违规及不规范行为。
(一)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违规、疑似违规及不规范行为包括:
1.支付申请或支付指令超过预算指标额度;
2.不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3.不符合项目实际实施进度;
4.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
5.不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评审;
6.不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范围、程序;
7.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性资金;
8.违规提取现金;
9.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10.支付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
11.归还实有资金账户垫付的资金;
12.各种支付凭证不完整、不准确;
13.违规开设、变更、使用、注销银行账户;
14.违规设置支付管理岗位;
15.其他违规及不规范行为。
(二)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违规、疑似违规及不规范行为包括:
1.不按照代理协议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2.违规划转零余额账户资金;
3.超额度支付零余额账户资金;
4.零余额账户出现资金余额;
5.违规办理财政资金结算;
6.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财政资金支付信息;
7.不按规定或协议制止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8.对账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9.其他违规及不规范行为。
(三)自治区财政厅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规则”,作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内容的具体指标。
第三章 综合核查
第十条 综合核查是指自治区财政厅针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或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纠偏的活动过程,包括电话核查、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
电话核查: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人员针对疑点,通过电话及时向预算单位了解、核实情况,并告知预算单位对问题予以纠正,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实地核查: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人员针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个别复杂问题,通过实地翻查账目、调阅资料等手段实施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执行相关实地核查工作,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第四章 处理整改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监控和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做出处理;需要核查的将核查情况反馈被核查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预算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依照相关法规,自治区财政厅做出追回违规资金、暂缓拨付资金、暂缓批复用款计划、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等处理。
(二)代理银行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自治区财政厅视代理银行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并结合综合考评下浮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被核查单位应对自治区财政厅在核查中核实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被核查单位整改情况定期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实际效果。
第十六条 被核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自治区财政厅暂停批复用款计划、暂停拨付预算资金。
第五章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职责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有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设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建设、维护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三)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日常管理工作,督促预算单位认真严格执行预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或组织核查,并对违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四)负责对代理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动态监控,受理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业务及服务问题的投诉。
(五)定期汇总分析监控、核查情况,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工作提出政策或管理建议。
(六)建立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互动监控机制。
(七)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和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如实、完整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将本单位的银行开户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或备案,接受实时动态监控。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
(五)对自治区财政厅已核实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财政厅。
(六)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自治区财政厅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支付指令,或按照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的支付指令,安全、及时、准确地支付资金并清算。
(三)按照自治区财政厅需求及时、准确将支付信息传输至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支付凭证予以拒付,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和预算单位。
(五)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责,规范、高效地为自治区财政厅和各预算单位提供代理服务,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和整改工作。
第六章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报告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专项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似违规和不规范问题,调查核实情况,违规问题处理,预算单位整改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结果运用,改进管理。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预算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及完善管理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促进预算编制和执行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启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的通知》(桂财库〔2010〕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暂行办法》(桂财库〔201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