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承诺。
二、工程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标识牌,公开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准确填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并对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承诺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资料,形成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连同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监督管理,督促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对不履行承诺制度的,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