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2﹞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到“十二五”末实现全省企业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拥有发明专利申请的企业数量双倍增,现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省每年选择一批创新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培育,对经考核验收达标的给予补助。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对企业的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三、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联合研发等形式开展合作并获得知识产权的给予资助。
四、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利用现有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每年择优扶持部分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重大专利技术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对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对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达不到知识产权预定指标的不予验收。
五、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重点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济南中心)和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基地,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正常运转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支持。支持一批重点企业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
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用国家和省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政策,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我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七、建立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评价机制。对以政府投资为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科技经济活动进行知识产权立项评价和跟踪分析。未按照规定进行知识产权审议造成损失的由立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加强省、市、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符合法定要求的专利执法人员。改善知识产权执法装备等基础条件,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对部分纳入优势培育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重点保护试点工作。支持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蓝黄”两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九、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各项政策的落实。成立省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对我省知识产权发展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并设立首席专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创建或引进专利代理中介机构,扶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品牌。鼓励报考专利代理人并在我省执业。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各类园区、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建立联络对接机制。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省级财政要整合相关资金,设立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为支撑的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
十二、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价与激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通报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的重要条件。省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奖的发明人可以优先或破格晋升职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