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12-28    浏览次数:2

  福建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将对我省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交:免税申请报告;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收入明细资料;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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