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0〕7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3.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泉州市教育基金会
6.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7.福建闽西陈景河教育基金会
8.福建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9.晋江市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
10.福州市慈善总会
11.福州市马尾区慈善总会
12.福州市鼓楼区慈善总会
13.龙岩市慈善总会
14.武平县慈善总会
15.安溪县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