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4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赣府厅明〔2013〕67号)统一部署,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13〕15号)要求,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要求补充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13年7月至9月。

  三、检查内容

  (一)查非法。

  1.企业取得相应安全许可证情况,是否在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2.是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是否在试生产备案期内进行试生产。

  (二)查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3.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4.企业作业许可制度情况。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是否实施许可管理。

  5.是否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

  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运行情况。

  (三)查资料。

  1.设计图纸、防雷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安全评价报告。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及措施的文件、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各工种交接班记录、检维修作业票证、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安全生产投入台帐等。

  (四)查设施。

  1.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情况,安全周知卡和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到位,

  2.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是否按要求装备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并有效运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否按要求装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

  (五)查落实。

  1.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演练,以及应急器材、物资配置情况。

  2.安全防护距离不足企业搬迁和加强日常监管情况。

  3.非法违法企业、建设项目依法关闭、停产(停建)措施落实情况。

  4.列入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企业致力落实情况。

  5.开、停车环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未经正规设计化工企业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进展情况。

  7.危险化学品采购、销售查验相关资质情况,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查验相关资质、购买凭证及销售台帐管理情况。

  8.《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制定整改方案,以“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确保“整改措施、资金、责任、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当地安监部门。

  (二)专项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各设区市安监局自行安排。

  县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要做到全覆盖,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设区市安监局检查要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及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特别对近年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省安监局届时对各设区市开展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导,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县(市、区)企业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打非治违,规范秩序。对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试生产备案或安全许可即将到期的企业,督促其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试生产备案或安全许可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责令停产并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经试生产备案或安全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责令停产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加强管理,消除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对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存在重大隐患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搬迁。

  (三)突出重点,解决难题。对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部分重点企业存在安全问题,对以招商引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名“先上车,后买票”、“设置检查禁区”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问题,应向当地政府汇报,迅速加以纠正。

  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安全大检查情况报省安监局。

  传真电话:0791-85257051

  电子信箱:zj@jxsafety.gov.cn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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