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的部署,推进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制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41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及“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目标计划制订工作
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迫切需要。各地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方案,切实做好目标计划制订工作。
二、着力创新工作思路方法
各地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利用环保、能耗等标准,建立健全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工作机制。
(一)继续淘汰现有目录界定的落后产能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及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组织开展摸底调查,确定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的项目及产能,列入目标计划实施淘汰。
(二)淘汰环保、能耗等不达标的落后产能
协调环保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提出相关行业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联合发改、质检等部门,落实《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和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提出能耗不达标企业名单。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达标无望及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生产线坚决予以淘汰。
(三)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过剩产能退出
按照本地区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方案,有序开展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环保搬迁、升级改造等工作,确定需调整退出的项目和时间进度,列入目标计划,按期实施淘汰。
三、申报要求
(一)各地申报2015年和“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区域内的落后和过剩产能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把好“三关”,即“上报初审关、现场核查关和政策配套关”。对上报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要深入企业逐一检查落实,尤其是对淘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清偿、淘汰产能与新上产能的衔接、企业职工安置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由多个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的一项系统工程,各地经信部门要与发改、环保、质检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2015年和“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的申报。各地经信委(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填报项目、严格审核、及时上报,并按属地原则,通知中央在鄂企业。
(三)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局)对申报项目相关情况及基础数据要核实真实性,严禁将以前年度已淘汰落后产能重复上报。
四、按照要求制定目标计划
各地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做好与环保、发改、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确保目标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2015年目标计划
对照“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制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稀土等15个重点行业2015年目标计划,并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在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从ttlh.cstc.org.cn下载)中,填报具体企业名单、主体设备(生产线)和产能等内容。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在2014年11月20日前,由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汇总,将目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格式参见附件1)及数据光(U)盘报送省经信委(一式4份)。
(二)制定“十三五”目标计划
结合环保、能耗等标准实施及结构调整推进情况,制定重点行业,尤其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十三五”淘汰目标,以及到2017年阶段性目标。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在2015年5月30日前,由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汇总,将目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格式参见附件2)及数据光(U)盘报送省经信委(一式4份)。
联系人: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李汉桥 王琼
联系电话:027-87236872(传真)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