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已经明确,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事项,从国务院公布决定之日起,即行停止实施。省安监局不再受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审批和年审等事项。门户网站以及其他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的省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即行删除该审批项目。省安监局有关安全培训的文件规定中,涉及该项行政审批的,同时停止执行。
二、各级各类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对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和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加强自律约束,做到条件不放松、标准不降低,切实搞好安全培训,提高培训质量,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支持。
三、各级安监局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省安委会《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安全培训机构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和重点检查,积极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有序发展。
江西省安监局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