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近年来,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思想,紧紧围绕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心工作,通过实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工程、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化工程等人才工程和计划,不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优化人才素质结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逐步发展壮大,梯次合理、分类科学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体系初步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政策制度不断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统筹协调的人才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引领辐射作用,带动全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根据《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和《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是指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中专业能力突出,学术造诣深厚,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能带领形成优秀知识产权团队,并发挥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端知识产权人才。
通过推荐评选,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出80名左右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其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知识产权服务业、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各20名左右。
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参加推荐评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员不参加本次推荐评选。
二、推荐范围
主要从全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中的优秀知识产权人才中选拔产生;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和“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优先。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法纪,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
(三)学识渊博,有强烈的事业心,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大局观和战略意识、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能带领形成优秀的知识产权团队,实现自身和团队的可持续发展,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突出,发展潜力较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加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及实务等相关工作,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参加评选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领军人才
1.掌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政策,把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主要参与者在制定和实施区域及行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方面,在引导区域和行业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突出作用。
2.作为主要撰写人员,近5年在公开刊物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3次以上(含3次);所带领团队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的重大项目、课题的研究和攻关。
3.所带领团队具备较高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能力,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指导和推动地区和行业经济发展,在自主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方面成绩突出。
(二)企业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1.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在积极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促进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强化竞争能力,加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有突出贡献。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以及其他相应职务和职称。
3.作为主要撰写人员,近5年在公开刊物发表知识产权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3次以上(含3次)。
4.所带领团队能够在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推动企业经营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军人才
1.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经验,熟悉国家有关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宏观政策,精通一门以上外语,具备为企业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能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法律法规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及社会公认度;
2.取得专利代理人、律师、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10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
3.作为主要撰写人员,近5年在公开刊物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3次以上(含3次)。
4.所带领团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诚信度高;精通业务,具有较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能提供优质知识产权代理、诉讼、咨询、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社会服务。
(四)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1.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创造性的理论成果和学术贡献,在国际国内业界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影响,能够提出前瞻性、创新性的学术观点,具备在知识产权学术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3.作为主要撰写人员,近5年内撰写知识产权相关论著2部以上(含2部)或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5篇以上(含5篇)。
4.所带领团队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重大创新或具有重要价值,并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推荐方式及评选程序
领军人才推荐工作可通过组织推荐、委员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
(一)组织推荐。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的推荐工作,各类人选推荐原则上不超过为2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成员单位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人数原则上为20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和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负责企业人选的推荐工作;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业人选推荐工作,根据各自联系的领域参与推荐工作,推荐人数原则上各为210名。
组织推荐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和汇总,并对推荐人选进行排序。
(二)委员推荐。
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可推荐参评人选,推荐数量不限。
(三)个人自荐。
个人可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自荐。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管理
为保证推荐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推荐评选工作办公室和知识产权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推荐选拔的组织实施和评审工作。各组织推荐单位应成立领军人才的推荐评审机构,负责各地区、各领域领军人才的组织推荐工作。
(二)保障措施
各组织推荐单位要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经评审产生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纳入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库中的领军人才库,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荣誉证书,未列入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的领军人才进入专家库。
六、材料报送
各组织推荐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参评人员汇总排序表(含电子件)1份、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推荐表1份、推荐表扫描件(PDF格式)与电子件(WORD格式)刻录光盘1张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请委员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推荐表1份和推荐表扫描件(PDF格式)、电子件(WORD格式)刻录光盘1张寄送至评委会办公室。
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推荐表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网址为:www.sipo.gov.cn。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 系 人:人事司 周国星 高小玉
联系电话:010—62083262/3083
传 真:010—62083684
电子邮件:guoxing.zhou@gmail.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