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上海博物馆,各区、县文化(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文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审定工作,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申报审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办法(试行)》(沪职改办〔2002〕第4号)、《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文物经营专业)试行办法》(沪文管发〔2004〕第6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申报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进行缺额推荐申报。
3.当年度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者,不接受申报。申报研究馆员按规定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须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4.上年度审定未通过的不接受申报。一年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的除外: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项(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并具有个人证书的。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课题),并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
(3)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学术专著的。
(4)为文物保护、回归作出重大贡献的。
5.由于本人工作失误给社会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不接受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服从单位安排,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在社会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副研究馆员:
(1)取得博士学位,聘任文物博物馆员职务2年及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文物博物馆员职务5年及以上。
(3)大专毕业学历,聘任文物博物馆员职务7年及以上。
(4)文博技术专业,具有一技之长,聘任馆员职务满10年,从事文博技术专业满25年以上。
2.研究馆员:
(1)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聘任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及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聘任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职务7年及以上。
3.非现役军人期间,获得的军队院校成人教育学历不得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其它各种培训班颁发的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4.学历认证可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办理(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受理大厅或浦东新区商城路800号斯米克大厦605室)。
5.任职资历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三)职称语言和计算机要求
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综合类(研究馆员A级、副研究馆员B级)考试或通过本市职称古汉语(高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过规定的选考模块。详情请查询“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网站职称专家栏(www.21cnhr.gov.cn)。
(四)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应通过两门相应等级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知识产权班、创新知识中级班、项目管理中级班)。具体报名事宜,请查询“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www.sacee.org.cn)。
(五)论文、论著要求
1.副研究馆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相关的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或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2.研究馆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及以上或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3.报送的论文中,须提供答辩主审论文1篇。主审论文不少于3000字。
4.学位论文不得作为申报职称审定的论文。
(六)考核要求
近三年业绩考核合格及以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
(七)转系列评审的要求
具有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资格者,转评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职称,除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外,还须从事文物博物工作1年及以上,方可申报。须提供原职称申报表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主审论文答辩
申报对象须在高评委审定会议上进行主审论文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对象根据《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交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2.申报对象在申报同时应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所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没有签署承诺书的申报对象,材料受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3.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对象所提供的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核盖章,具体审核要求请见《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
4.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审核盖章后,统一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指定地点。
五、申报材料报送
1.报送时间:9月21日-9月25日。
2.报送地点:静安区巨鹿路709号市文广影视局行政事务受理大厅。
联系人:童老师
联系电话:33394010
政策咨询:53082656
六、评审费用
申报对象每人收取评审费800元,评审费在报送书面材料时一次付清(评审未通过者,费用不予退还)。
以上通知内容可在www.21cnhr.gov.cn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或wgj.sh.gov.cn“政务公告”栏内查阅。
上海市文物局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