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1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去年3月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工作基本完成,监管网络基本覆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有的地方乡镇监管机构建设滞后,人员划转不到位,基层力量配备不足,多数地方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平台整合缓慢,监管职责难以有效履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和隐患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全面落实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切实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有关文件、《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精神,健全从省到市县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建立覆盖从生产加工到消费全过程的最严格监管制度。要从讲政治、讲纪律、讲原则的高度狠抓落实,确保中央和省里政令畅通,执行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不留后遗症。

  二、切实抓好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没有完成改革任务的地方,要列出任务清单,制定时间表、拿出硬措施,抓紧落实。抓好乡镇监管机构的组建和人员划转工作,确保年底前挂牌运转。编制空缺的,要抓紧充实,需要调整的尽快调整,需要招考的尽快启动。事业编制人员于春节前招录到位,行政编制人员于明年上半年招录到位。要加大食品药品监管投入,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员、公用经费、监督抽验等必需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乡镇(街道)监管机构原则上参照行政执法机构的标准落实相关经费。要切实解决基层监管机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快检设备,确保执法必需。要加快推进基层“网格化”管理,配齐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监管机构和监管力量全省覆盖的目标。要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系统性。

  三、加快推进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要整合县市有关部门食品检验检测职能,建立综合性的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作为同级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推动各类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检验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检验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安排,检验任务的统一部署实施,提高检验检测整体水平。各市州可根据实际,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已整合完成的地方,要加快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检测资质建设,开展资质扩项、检验培训和技术研究等工作,尽快培育一支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队伍。要理顺综合检验检测机构与相关部门间的关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在资源整合中得到加强。

  四、加强基层监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执法程序,强化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开展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行政执法培训,使基层监管人员尽快达到“应知应会”的基本要求。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着力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主体资质、质量控制、生产经营环境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范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

  五、切实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把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确保改革任务完成到位。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大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社会合力共治。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创新方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4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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