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免税8000元为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同时该文件规定,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例如,失业人员张某、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分别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两人今年分别开设了一家个体餐饮和个体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假设,张某今年应缴相关税款9770元,其中营业税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0元、教育费附加280元、个人所得税2000元;李某今年应缴相关税款6550元,其中营业税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教育费附加200元、个人所得税1000元。那么张某、李某今年各可以减免多少税额?
张某应缴税款9770元,超过了扣除限额8000元,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张某在依次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计8000元后,尚需补缴个人所得税1770元;李某应缴税款6550元,小于扣除限额8000元,李某今年只能减免应缴税额6550元。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每人每年最高免税4800元
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下同)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同时该文件规定,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例如,某人力搬运服务企业,今年招收下岗失业人员20名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该企业均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该企业今年应缴税款是118800元,其中营业税8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0元,教育费附加3200元,企业所得税30000元,那么该企业今年由于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多少?假如该企业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额是按实际吸纳人数定额标准的每人每年4000元,再上浮动20%,即4800元,那么该企业今年可享受税收减免的最高数额是96000元(20×4800)。该企业今年应缴税款是118800元,超过可减免数额96000元,因此该企业在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计96000元后,今年尚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2800元。
假如该企业今年应缴税款是90000元,小于可减免数额96000元,那么该企业今年可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只能是90000元,不足扣减的数额6000元,不得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