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08    浏览次数:6

  5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全文如下:

  一、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我省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意义重大。

  三、《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有哪些?

  国办96号文件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在各地逐步推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目前,我省各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础条件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市县工作起步较早、基础好,经济欠发达市县基础较弱、起步较晚,但总体来说,推进这项工作的时间都不长,许多问题还在研究和探索之中。考虑到我省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公共服务需求及社会力量发育程度都不尽相同,《实施意见》提出,2014年,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到2015年,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四、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关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界定?

  《实施意见》将购买主体界定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将承接主体界定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这符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方向。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3]21号)明确,按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一是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撤销或转为企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购买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纳入承接主体,有利于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有利于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二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是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主体,其中涉及的购买服务问题宜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研究推进。三是群团组织主要是指妇联、工会、团委等,这些单位一直纳入行政编制并按照公务员管理,经费也由财政负担,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其工作职责和提供的服务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范围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2012年国务院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当时的考虑是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也是一些地方前期探索中的主要出发点。去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这项工作时,将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由社会组织扩大到社会力量,依法成立的企业、机构也纳入进来,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

  五、政府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哪些服务?

  国办96号文件对购买服务的内容界定比较宏观,没有列举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而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为增强可操作性,我省《实施意见》将6类50款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会工作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科研、行业调查、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法律服务、绩效评价、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此外,为了防止向社会力量购买有些明显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或只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实施意见》对购买内容明确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这样既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购买目录,又能为将来购买范围的动态调整留有余地。

  六、政府如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编制计划、公示信息、政府采购、签订合同、组织购买、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实施,并明确了相关具体要求。当然,这是立足全省层面的一个指导性思路。基于历史条件,目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要侧重于物品采购管理,未完全涵盖公共服务范畴。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充分考虑服务购买不同于产品购买的特性,在购买程序上给市县、部门和市场主体更大的自由度和空间。为此,各地各部门可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符合本地的操作流程和方法。

  七、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涉及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以及党委、政府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需要说明的是,政府购买服务只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不是新增一块财政资金,而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走偏、不变样、可持续,应坚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中解决的原则,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由各部门安排购买服务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后实施。这样,既不改变现有预算体系,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符合改革方向,也不会增加预算审核难度,干扰预算正常编制,还可以有效打消一些部门以为新增资金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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