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专留函字(2013)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
为落实我省专家工作津贴待遇,做好2013下半年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岗位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津贴标准
1、1994年(含1994年)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发放600元津贴;
2、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3、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每人每月发放津贴400元;
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每月发放津贴400元;
5、1995年(含1995年)以后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省“333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
6、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元;
7、省“333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元;
二、根据《关于提高我省部分专家待遇的通知》(冀人发[2002]116号)文件,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专家,各类工作津贴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
三、各设区市人社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请对本单位享受94年(含94年)前国务特殊津贴和省政府岗位津贴专家信息和津贴标准进行认真核对,如有变化请附说明(包括:去世、退休、调离、延退、单位开户行、账号等)。
四、各设区市人社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对本单位专家信息和津贴标准核对无误后,填报“河北省94年(含94年)前享受国务特贴和省政府岗位津贴专家信息汇总表”(附件1)、“河北省94年(含94年)前享受国务特殊津贴专家信息统计表”(附件2)、“河北省享受省政府岗位津贴专家信息统计表”(附件3),并于12月1日前将附件1、2、3一式两份含电子版(登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资料下载)报送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1615室。
联系人:宫朝晖
联系电话:0311-88616759
传 真:0311-88616759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
河北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