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5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15〕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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