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全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确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颁布实施《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巩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成果,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既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创造良好的投资兴业及创业就业环境;又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培育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切实承担起《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主动作为、合力推进,促进全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及信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条例》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职责,突出工作重点,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舆论媒介,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道、知识问答、案例介绍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要求以及重大意义,让市场主体、社会各界广泛知晓。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积极扩展新闻媒体和社会参与市场监管的程度,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引导市场主体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主动参与、协同推进的舆论氛围。
(二)扎实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及时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及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予以公示。抓紧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要求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台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年报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细化申报流程与操作规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引导督促市场主体按时完成信用信息公示。重点做好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行政处罚案件等项目的公示工作。及时出台全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认真做好年度报告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报送。市场主体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自觉履行年报信息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三)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措施。要大力推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好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和经营异常状态标记管理。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的分析与运用,把信用信息公示与综合监管执法手段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促进协同监管。依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组织实施集中整治和分类动态监管,严厉打击失信违法行为。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任职限制;对诚信守法经营、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企业负责人进行重点扶持和激励,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风气。
(四)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公示信息数据质量建设,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完整。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未实现部门互联互通前,要充分利用部门现有的公示平台及门户网站,加快整合归集部门信息资源,及时履行公示职责。互联互通后,要主动将企业信息全部归集到该系统予以集中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结合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主动加强与省信用办、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尽快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技术规范和标准,抓紧推动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的有效归集、对接共享,努力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集中展示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要求
贯彻落实《条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跟进与督办力度,确保《条例》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方案与意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和信用联动惩戒,并提供经费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企业信息公示及监管工作的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政府主导、工商主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稳步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监管工作。
(二)加大培训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流程和要求,能够正确回答市场主体在公示中遇到的问题并能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培训服务力度,采取集中培训、滚动轮训、设立企业信息联络员、咨询及发放操作指南等方式,指导帮助广大市场主体正确履行公示义务,熟练操作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解决公示中遇到的问题,促进诚信、守法和规范经营。
(三)加强检查督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通报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对行动迅速、取得良好效果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201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