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9    浏览次数:2

 
                                                湘人社函〔2015〕17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9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2010年以来在建设纺织强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全省纺织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及工作部门,企业生产车间(工段)、生产班组等。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以参评。
2.“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纺织企业在职职工,包括企业的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3.“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纺织行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推荐,但近五年来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及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100个;“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350名。
2.推荐名额:国家分配我省先进集体推荐名额2个(其中科室、车间、班组1个),先进个人推荐名额6名,其中:劳动模范5名(企业负责人1名)、先进工作者1名。
各市州、省直相关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各1名(企业分布密集的长沙、岳阳、常德、益阳、株洲、衡阳可推荐劳动模范2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职工队伍素质良好,劳动关系和谐;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近5年来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 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劳动生产率高,经济增长质量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2. 在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结构,推动科技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中取得突出成效;
3. 坚持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 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较强。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创建郝建秀小组式全国纺织先进班组、增强企业竞争活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5. 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热爱纺织事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推荐对象: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创造先进操作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生产劳动效率在同行业居领先水平;
2.在改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中做出显著贡献;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加强科学管理、实现企业升级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
4.在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组织科研成果运用推广,设计开发新产品,推进品牌战略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被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按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和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市州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提出拟推荐对象,撰写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材料上报湖南省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各单位的拟推荐对象及相关推荐材料按照自下而上审核的原则,经单位本级审核后,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推荐对象,并报送给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4.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初审反馈结果,在省级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至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工作要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岗位工作的同志倾斜。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企事业单位工作部门、企业生产车间(工段)、生产班组不少于60%。劳动模范应不低于先进个人总数的 90%,其中一线职工不低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应控制在20%以内。先进工作者占先进个人总数比例不超过10%,其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副厅局级(含)以上集体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
2.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对推荐对象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了解,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
3.加强监督,严肃纪律。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已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四、时间安排
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排次序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各单位于2015年7月25日前将拟推荐对象预审材料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公示情况等。经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家初审的对象另行通知加报《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上述材料用A4纸规格上报,一式5份,加盖单位公章。《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须粘贴2寸免冠彩色近照,附电子版免冠彩色近照1张。先进集体需附从不同角度反映工作风貌的电子版彩色照片8张;所有上报材料(包括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并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先进个人需撰写300字左右、先进集体撰写1000字以内的简要事迹材料。上报材料要手续齐全,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以上表格电子版均可在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门户网站(www.zfqw.com.cn)下载。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 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评选推荐工作由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部门之间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精心组织。为加强评选推荐组织工作,成立湖南省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
联 系 人:王 乐
联系电话:0731—88955377
传 真: 0731-88955335
QQ邮箱:147196844@qq.com

附件:湖南省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7月3日

 

 

附件

湖南省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
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刘平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孟祥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省公务员局局长
副组长:刘 辉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巡视员
陈定辉 省公务员局副局长
成 员:王 璞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处长
向 波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消费品工业处处长
刘凤毛 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监察室负责人
刘祖芳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处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王 璞(兼)
副主任:谭中文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副处长
刘伊兰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副处长
成 员:刘京波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消费品工业处副处长级干部
黄蓉芳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主任科员
王 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副主任科员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