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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财税〔2011〕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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