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

发布日期:2012-01-18    浏览次数: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财税〔2011105):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111日起至201410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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