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天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3    浏览次数:4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指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市知识产权局、市发改委就加强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   提高认识,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1、知识产权制度是建设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在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本单位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二、   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2、项目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运用和保护纳入到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评估、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产业化项目,采用的技术应当产权明晰,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知识产权的维持、评价、转让、许可、投资、质押、保护、侵权监视等,防止出现知识产权的流失。

  4、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和关心知识产权工作。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将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版权登记或以技术秘密等形式加以保护。

  5、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职工在离退休、调离企业之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由企业保管,并依法或依协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知识产权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6、加强专利文献等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项目单位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等信息,作好与产业化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情报收集和跟踪工作,及时掌握竞争者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低水平重复,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状况制定相应对策,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促进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7、加强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在引进国外技术或产品进出口时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状况检索,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或引进无效专利。在技术和产品出口或即将出口地区及时申请国外专利或进行商标注册,注意培育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三、增强法制观念,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

  8、要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将其作为提升城市和企业形象、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充分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9、项目单位要运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妥善处理国际科技合作与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事宜,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知识产权贸易纠纷,既有效地维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又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

  10、鼓励项目单位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资金投入。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大对技术创新、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投入,切实保证知识产权申请费、维持费等相关费用的正常开支。对已经立项的产业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开展专利工作所需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经企业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可给予一定的资助。

  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激励机制

  11、鼓励项目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企业可参照有关规定,对自行研制、发明的专利技术,从该技术实施转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奖励金,对有关发明人、设计人实施奖励。

  12、依法界定产业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参照有关规定,将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和奖励,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的经济利益。

  六、加强宣传,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自觉性

  13、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项目单位要利用各种工作渠道和传媒,采取宣传报道、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提高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自觉性。

  14、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工作。重点面向企业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以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培训。特别要注重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培养一批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专业人才。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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