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成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2-01-06    浏览次数:2

  按:近日,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办发〔2011〕331号)。该政策将惠及全市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全市新增77617户不达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为帮助广大市民更加深入的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国税局现做如下解读。

   一、重庆市国税局积极贯彻落实增值税起征点上调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自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提高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历来都积极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从2004年起就率先在中西部地区执行5000元的起征点上限标准。此次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数据测算,迅速向市政府上报调整方案。经批准,自11月1日起,重庆市增值税起征点一如既往的执行上限标准,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该政策将惠及全市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全市新增77617户不达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至此,全市九成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二、大部分个体工商户从中直接受益

  根据目前数据统计,在不考虑个体户户数和经营收入的增减变化的情况下,2011年度重庆市原达起征点新标准执行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77617户,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97.39亿元,年应纳增值税额2.92亿元。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这2.92亿元将形成减收,占2011年个体经济总税收(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41.7%。调整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将由218263户增加到295880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90.8%,税收减免额也由2.17亿元增加到5.09亿元。至此重庆市九成的个体工商户将不再缴纳增值税,从而为其积累财富、改善生活,甚至扩大经营创造了物质条件。

  增值税起征点的上调,有效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增加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机会,促进了小型微型企业快速发展。它是促进就业和扩大再就业的需要,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减轻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增加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实质性举措,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共同富裕。此次上调增值税起征点,虽然会在一定时期内形成财政收入减收,给地方财政收支平衡造成影响,但会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更好地生存发展,用较小的代价解决重大的民生问题。

  三、热点问题解答

  (一)不达起征点户如何认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定额。定额的初步结果公示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布其定额。”因此,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区(县)国税局认定审批。

  (二)不达起征点的个体业户是否办理纳税申报?

  不达起征点纳税人也要履行办理纳税申报的法定义务。本着明确责任、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税发〔2006〕281号)规定,对未达起征点标准的固定户实行按半年申报(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申报),以《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为申报凭证。如果申报的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若在半年内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当重新核定定额。

  (三)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如何领购发票?

  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对于确需配售发票且自行开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坚持限量限额限时的管理制度,对领购发票的数量、版额和验旧时间进行控制。未领购发票的未达起征点户,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一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累计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上调的有关政策可以登录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ov.cn)查询,相关内容的链接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办发〔2011〕331号)或登录重庆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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