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冒充专利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25    浏览次数:1

  一、案件受理:

  (一)查处发生在重庆地区的下列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查处发生在重庆地区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接受公众举报或自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及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

  二、查处

  (一)成立查处小组,具体负责查处立案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案件承办人员至少有两名,并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市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三)承办人员在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四)承办人员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询问或者调查时,需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证人核对后应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五)承办人员在核实、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帐册和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时,对应当保密的证据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六)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查处小组根据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法规,分别提出如下查处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给予行政处罚意见;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意见。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个人罚款壹仟元以上,单位罚款叁万元以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请求。听证的程序如下:

  1、在听证的七天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2、听证由本局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3、除涉及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外,听证公开举行。

  4、举行听证时,由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 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十)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提交专利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十一)经调查,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起诉与执行

  (一)当事人对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起诉,但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在渝各家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即国库经收处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将封存的物品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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