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25    浏览次数:1

  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下列专利纠纷: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

  (二)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

  (四)专利权归属纠纷;

  (五)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六)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七)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一)项所列的专利纠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至第(七)项所列的专利纠纷,依法进行调解。对于前款第(七)项所列的专利纠纷,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权授予之后提出。

  二、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属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管辖范围;

  (五)纠纷发生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有效;

  (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

  (七)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四、请求处理或调解专利纠纷,请求人必须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对自己提出的请求事项提交证据。请求书及书证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交副本。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电话;

  2、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3、请求处理或调解的具体要求及事实依据、理由。

  五、市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人就专利侵权纠纷提出的调处请求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向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收取相关费用。不予受理的,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书件及物件退回。

  六、立案后七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书证、答辩通知书。

  七、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或意见陈述书。专利侵权纠纷的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其他纠纷的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市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八、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本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九、当事人是法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专利纠纷处理的,需向本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和权限。

  十、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请求人认为该项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请求中止审理的,应在答辩期内对请求人的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合议组提交受理通知书和宣告无效的证据材料。合议组根据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合议并及时做出是否中止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件,一般不中止审理。

  十一、请求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专利侵权利为涉及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十二、立案后、执法部门应成立合议组。合议组一般由三人组成,重大案件由五人组成,合议组确定一人为案件承办人员。处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日常工作由承办人组织进行。

  十三、处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1、 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 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3、 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

  十四、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应在申请提出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十五、专利纠纷办案人员在调处纠纷时,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现场调查核实或取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协助进行调查。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调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调查进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核对无误后,应分别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十六、合议组在进行现场勘验、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现场勘验或技术鉴定应制作勘验笔录或技术鉴定书,由参加勘验、鉴定人员及在场人员签字。

  十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在口头审理前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口头审理通知书》。

  十八、当事人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审理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主动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十九、审理专利纠纷,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当前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

  二十、调解不成的,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市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于其他专利纠纷,作出撤销案件通知书,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一、当事人对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市知识产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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