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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出通知(财税〔2011〕81号):为保障和提高伤残人员的权益,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且符合本通知规定7项条件的,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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