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9    浏览次数:2

鲁财建〔2012〕163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市联社):

  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农信社《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12〕13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省农业厅对各市上报种粮大户资料进行了审核,在此基础上,省财政会省农业等部门研究确定了2012年种粮大户补贴依据和资金分配方案。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粮大户审核及补贴依据

  按照《工作方案》规定,我省将粮食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含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其中,小麦或水稻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的,纳入2012年种粮大户补贴范围。

  (一)种植并收获小麦150亩及以上,压茬种植玉米、水稻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二)种植单季水稻150亩及以上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三)当年承租(流转)土地种植水稻、未种植小麦或未上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暂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分配

  (一)补贴面积4000亩以上的,每户给予定额补贴100万元;

  (二)补贴面积4000亩以下的,每亩给予补贴230元;

  (三)按以上标准,将种粮大户补贴金额(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切块到市。

  三、补贴资金使用方式

  按照《工作方案》规定,我省采取贴息、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种粮大户2011-2012年建设改造农田水利、晾晒、仓储设施,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农业生产资料等。

  (一)贴息。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种粮大户基础信息提供给农信社,各级农信社根据省农信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支持种粮大户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2〕375号)要求,建立种粮大户信贷档案,优先做好授信与贷款发放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经农业等部门审核后的贷款额及相关信息给予贴息,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农信社。

  (二)以奖代补。各市财政、农业部门要根据种粮大户提报的相关资料和凭证,严格审核投资额,原则上按投资额的20%-6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先干后奖、不干不奖”原则及确定的限额,组织实施补贴工作,并切实加快工作节奏,确保12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落实到种粮大户或项目。

  (二)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种粮大户资质、种粮面积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种粮大户档案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掌握种粮大户名单变动及粮食种植意向、播种面积、单产、总产及粮食销售等情况,定期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相关资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公正、公开、透明。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可将补贴资金暂存县级财政专户并由市向省报告。

  (四)各级农信社要进一步扩大对种粮大户贷款规模,加强监管与业务指导,确保贷款切实用于种粮大户经营与发展。同时,积极探索解决种粮大户抵质押物缺乏、贷款担保难等问题。

  (五)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农业、粮食、农信社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做好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省将适时组织开展种粮大户补贴专项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粮食局  省农信社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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