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质监局,昆山、泰兴、沭阳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江苏省质监局联系。
联系人:袁超,联系电话:025-68952671。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30日
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不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与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
(二)属于全省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
(三)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除外);
(二)已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三)不属于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四)属于在国家和行业层面上才能统一实施的;
(五)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代表性;
(六)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七)其他原因。
第六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向社会征集每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征集期应不少于40日。
第七条 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二)标准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