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6    浏览次数:1

  各省辖市质监局,昆山、泰兴、沭阳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江苏省质监局联系。

  联系人:袁超,联系电话:025-68952671。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30日

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不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与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

  (二)属于全省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

  (三)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除外);

  (二)已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三)不属于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四)属于在国家和行业层面上才能统一实施的;

  (五)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代表性;

  (六)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七)其他原因。

  第六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向社会征集每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征集期应不少于40日。

  第七条  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二)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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