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颁布新闻发布辞

发布日期:2011-10-25    浏览次数:2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贾秦英

  (2007年8月 9日)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好!

  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以高票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7年9月15日起实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主要目的就是宣传和贯彻《条例》。现在,我将《条例》的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制定的基本情况

  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相关的专利保护条例,贯彻落实《专利法》,促进了自主创新和地方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市地方专利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利工作,适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需要, 2006年5月,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加快制定《重庆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与市政府法制办、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成立地方专利立法起草组,全面启动了立法工作。起草组对我市专利发展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收集了全国各地地方专利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到河南、广东、四川实地调研学习;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组召开了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通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拟订了《条例(草案)》。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7年3月、5月和7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与会常委一致认为,在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新形势下,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应加快制定《条例》,促使我市专利工作走上法治轨道。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条例》。

  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条例》分总则、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计三十三条。其主要内容和特色包括:

  (一)将“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确定为立法宗旨

  依据当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态势,党中央作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定,这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为实现这个战略决策,早日进入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行列,我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又是创新型城市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在《条例》第一条,我们将“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确定为立法宗旨之一。

  (二)强化了政府对专利工作的领导责任

  我市专利工作发展比较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市专利意识比较薄弱、缺乏科学的统筹规划。如何能够整合有限的资源,长远规划专利事业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非常迫切的问题。因此,《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又在《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专利管理和专利行政执法。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工作。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这是真正将专利工作放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来重视和加强,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和保护体系,在政府层面构建专利工作的协调机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好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这是促进地方专利事业发展对上位法的有益补充。

  (三)制定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

  第一、设立了专利专项资金。《条例》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经常性专利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逐步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对专利的投入是一种战略性投入。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建设自主创新的投入体系,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取得、专利信息的传播、专利技术的孵化转移和产业化从财政投入上给予资助、扶持和激励,从而引导全社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将会大幅度提高我市专利的拥有量和质量,提升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明确了专利管理人员职称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事部门会同市专利管理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职称评定”(第一次在地方专利立法中规定建立专利管理职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定问题上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在立法过程中反映强烈。《条例》借鉴了其他地方的经验,明确了专利管理人员职称评定,这在全国地方专利立法尚属首次,它必将激发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三、提高了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奖励、报酬和收益标准,是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各地的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较《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均有所突破,这是为了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更多的利益,体现了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

  (四)深化了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专利管理是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专利法在此方面没有较具体的规定。前些年,各地方专利立法侧重保护,在专利管理方面的规定较少。当前,在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中提出要求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的创作、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为此,《条例》增加了“专利管理”一章,其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建立科学的专利评价体系。为了将专利工作与科技、经济相结合,并进一步具体化、指标化。《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专利的有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市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把专利的创造、运用作为对各类企业评奖、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专利特别审查机制(第一次在地方专利立法中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专利审查机制)。目前,重庆市的经济发展已经迈入1000美元至3000美元阶段。这个阶段的自主创新主要是在已有技术基础上的再创新。为充分发挥技术发展的后发优势,通过加强专利管理,来达到合理配置科技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专利审查机制,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以及流失。”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第三、建立专利违法行为档案制度。为了加强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的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的服务。为了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为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组建相关专利检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培训专利管理人员。”

  (五)加大专利保护力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实行司法和行政双轨制保护。《专利法》规定了专利行政保护,但较为笼统,操作性有待加强。《条例》依据上位法,根据专利行政执法的实践,针对重复侵权等一些新出现的严重专利违法行为,从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出发,做出了以下新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设备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由于反复专利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同一侵权人再次做出侵犯同一专利权,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进行查处,最高可罚款十万元”(第一次在地方专利立法中规定了对再次侵权行为可罚款十万元)。针对社会上一些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行为的出现,为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滥用专利权”。并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第一次在地方专利立法中为滥用专利权的受侵害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为加强对涉外专利纠纷的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涉外专利纠纷时,应当向市专利管理部门报告,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协调(第一次在地方专利立法中建立了处理涉外专利纠纷的报告机制)。

  为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期限为四个月”,更加有利于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诉讼周期过长的问题,依法及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重庆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是我市第一部专利地方性法规。我们坚信,《条例》的制定,必将对我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真正的法律保障和全新的动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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